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3年度,213號
TPDV,103,勞訴,213,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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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13號
原   告 陳文傑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律師
被   告 飛特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宿智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
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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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飛特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