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13號
原 告 陳文傑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律師
被 告 飛特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宿智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
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