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1258號
TPDV,102,重訴,1258,2015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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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258號
原   告 林天平
訴訟代理人 張耕豪律師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張嘉蓉
      葉祥瑞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307號民事訴訟之裁判, 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3年7月 11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307號 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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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