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84、 190、191、192、193、 194、195、196、197、 198、199、200號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訴訟代理人 洪基菁被 告 張碩傑 陳美珠 呂玥朣 蕭世偉 徐春權 曾巧伶 黃偉育 林廷南 宋朋峰 (原名宋晟瑋) 王偉倫 許茂賢 劉明軒 林淑敏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3 年度訴字第627 號、104 年度訴字第11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李子寧 法 官 王筑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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