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04年度,8號
TPDM,104,金簡,8,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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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金簡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曜宇



      曹家翔




      郭紋君




      蘇宇涵






      鄭鶴庭





      簡文富


      廖珮吟


      許霈穎


      王國慶



      陳威廷




      張書維


      李政龍






      朱敏綺



      郭章胤



      黃俊閔


      黎桓瑞



      劉全龍


      魏田芯(原名魏祺儒)





      林冠延


      林思潁




      胡佩君



      朱家萱



      林慧心




      陳羿安


      張瑞華





      鍾玉雲


      高靜萍


      陳季蓁




      魏銓潤



      歐陽柏霖





      吳玉茹


      鄭冠庭



      陳郁婷


      謝明娟


      林煜陽



      趙偉智



      張絮蕎




      王郁文




      唐天文



上三十九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游國棟律師
      莊正律師
被   告 陳淑菁




      郭柏範


      郭柏謙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智全律師
      吳佳蓉律師
被   告 李沛潔


      陳映伊


      陳映霖


      廖欣嫻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6774、10608號、103年度撤緩
偵字第308號),暨移送併案審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3627號),本院受理後(104年度金易字第1號),因
上列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曹曜宇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案曹曜宇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暨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一四○所示現金中之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
曹家翔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並應於本案曹家翔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一四○所示現金中之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
郭紋君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郭紋君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一四○所示現金中之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
蘇宇涵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蘇宇涵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元。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一四○所示現金中之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
鄭鶴庭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鄭鶴庭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元。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一四○所示現金中之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
簡文富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簡文富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元。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一四○所示現金中之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
廖珮吟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廖珮吟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一四○所示現金中之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




許霈穎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一四○所示現金中之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
王國慶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王國慶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一四○所示現金中之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
陳威廷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陳威廷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元。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一四○所示現金中之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
張書維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張書維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一四○所示現金中之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
李政龍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李政龍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一四○所示現金中之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
朱敏綺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朱敏綺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元。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一四○所示現金中之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
郭章胤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一四○所示現金中之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
黃俊閔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



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一四○所示現金中之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
黎桓瑞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黎桓瑞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一四○所示現金中之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
劉全龍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劉全龍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一四○所示現金中之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
魏田芯(原名魏祺儒)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一四○所示現金中之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
林冠延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林冠延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一四○所示現金中之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
林思潁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林思潁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一四○所示現金中之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
胡佩君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一四○所示現金中之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
朱家萱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朱家萱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仟元。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一四○所示現金中之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
林慧心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



場次。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一四○所示現金中之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
陳羿安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陳羿安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仟元。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一四○所示現金中之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
張瑞華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一四○所示現金中之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
鍾玉雲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一四○所示現金中之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高靜萍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一四○所示現金中之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
陳季蓁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一四○所示現金中之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
魏銓潤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一四○所示現金中之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
歐陽柏霖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一四○所示現金中之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
吳玉茹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吳玉茹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仟元。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一四○所示現金中之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




陳郁婷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一四○所示現金中之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
謝明娟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一四○所示現金中之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
林煜陽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林煜陽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一四○所示現金中之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
趙偉智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一四○所示現金中之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
張絮蕎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張絮蕎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一四○所示現金中之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
王郁文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一四○所示現金中之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
李沛潔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李沛潔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一四○所示現金中之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
陳映伊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陳映伊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仟元。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一四○所示現金中之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
陳映霖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



業務罪,處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陳映霖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一四○所示現金中之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
廖欣嫻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廖欣嫻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扣案如附表六編號一四○所示現金中之新臺幣伍拾萬元沒收。
陳淑菁幫助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陳淑菁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郭柏範幫助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郭柏謙幫助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郭柏謙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鄭冠庭幫助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鄭冠庭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唐天文幫助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案唐天文部分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曹曜宇明知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下稱金管會)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 商不得經營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行紀、居間、代理 等證券業務,及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 為其他法律行為,然其為經營有價證券業務以獲取販賣股票 之價差利益,竟基於以未經設立登記公司名義經營業務之犯 意,及與曹家翔等人共同基於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集合犯意 聯絡,自民國99年12月17日起,先後設立未經主管機關金管 會許可及發給證照經營證券業務之成軍資訊社、証鑫資訊社 、鉅星資訊社、全方位資訊社、全方位行銷顧問社、信大資



訊社、盛峰企業社之獨資商號(各商號設立日期、設立地址 、登記負責人、登記營業項目等,均詳如附表一所示,起訴 書附表編號3贅載「長能資訊社」),及向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綽號「Jater」成年男子陸續購入未上市(櫃)諾亞 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諾亞公司)、清淨海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清淨海公司)、萊特先進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萊 特公司)、菲凡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菲凡公司)、 基龍米克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基龍米克斯公司) 、阿里山賓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阿里山賓館)、宣威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宣威公司)、云丰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云丰公司)、奇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緯公 司)、耀德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耀德公司)股票( 各股票購入價格及數量均詳如附表二所示),並將前開購入 之股票,部分登記在不知情之親友楊志偉(另行審結)、賴 雅麗、曹小燕、孫萬貴,知情之員工陳淑菁黃俊閔、友人 郭柏謙等人名下,向不知情友人李承鴻,知情員工林煜陽、 友人唐天文鄭冠庭等人借用銀行帳戶作為取得販售未上市 (櫃)股票之股款使用,商請知情之友人郭柏範協助提領上 述帳戶款項數次,且僱用各基於幫助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犯意 之陳淑菁、曹家政(另行審結),陳淑菁係擔任行政人員, 負責處理行政事務,曹家政則擔任行政助理,負責協助處理 行政事務,暨僱用亦明知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金管會之許可 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有價證券之 承銷、自行買賣、行紀、居間、代理等證券業務,同具有非 法經營證券業務集合犯意聯絡之曹家翔(化名「柏範」、「 郭柏範」,擔任鉅星資訊社登記負責人及負責辦理股票過戶 等事宜)、郭紋君(擔任開發組組長,負責開發人員管理、 教育訓練及商品講解等事宜,並曾為成軍資訊社登記負責人 )、王國慶(擔任業務管理人員)、廖珮吟(化名「廖敏言 」、「Amanda」,擔任業務管理人員及業務員)、蘇宇涵( 化名「蘇建成」,擔任全方位資訊社、信大資訊社登記負責 人及業務員)、鄭鶴庭(化名「鄭賀庭」、「鄭凱文」,擔 任全方位行銷顧問社登記負責人及業務員),及業務員簡文 富(化名「簡佑威」)、許霈穎(化名「許玉靜」、「陳玉 霈」、「許珮穎」)、張課弛(化名「張均」,另行審結) 、陳威廷張書維(化名「張品榮」)、李政龍(化名「李 品憲」)、朱敏綺(化名「朱婷婷」)、郭章胤(化名「郭 呈浩」)、黃俊閔黎桓瑞(化名「黎盛昇」)、劉全龍( 化名「劉享樂」)、魏田芯(原名魏祺儒,化名「魏琪如」 )、李沛潔(化名「李星瑩」)、林冠延(化名「林義傑」



)、林思潁(化名「林柔辰」)、胡佩君(化名「胡佩儀」 、「胡芮綺」)、朱家萱(化名「朱沛如」)、林慧心、陳 映伊(化名「陳盈蓁」)、陳映霖(化名「陳綺蕙」)、陳 羿安、張瑞華(化名「張佩婕」)、鍾玉雲(化名「葉曉卉 」)、高靜萍(化名「高霈雯」)、陳季蓁(化名「陳淳如 」)、魏銓潤(化名「魏鑫潤」)、歐陽柏霖(化名「歐陽 慶」、「歐陽義峰」)、吳玉茹(化名「吳婉茹」)、陳郁 婷、謝明娟(化名「謝文淇」)、林煜陽廖欣嫻(化名「 廖曉嫻」)、趙偉智(化名「趙意誠」)、張絮蕎(化名「 張怡寧」)、王郁文(化名「王柏汝」、「王有希」)等人 (除張課弛外,均另為簡易判決處刑,以上受僱人員之任職 商號、期間、職務或工作內容等,均詳如附表三所示),先 後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臺北市○○區○ ○○路00號6樓之1及9樓之1、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10樓之營業處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漏載「臺北市○○區○ ○○路00號6樓之1」),由曹曜宇指示前述業務員陸續以成 軍資訊社、「証鑫資訊有限公司」、「鉅星資訊有限公司」 、全方位資訊社、全方位行銷顧問社、信大資訊社、盛峰企 業社名義(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誤載「成軍資訊有限公司」) 隨機撥打電話向不特定人探詢有無意願購買未上市(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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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