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2264號
TPDM,104,聲,2264,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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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2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燮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03 年度緩字第2548號、103 年度執聲字第1369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燮均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聲請 人以103 年度偵字第11654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 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 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 條定有明文;又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 定沒收之,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意旨可資參考。三、經查:
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於民國103 年7 月28日以103 年度偵字第11654 號為緩起 訴處分,且於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並經本 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及103 年度緩字第2548號緩起訴執行卷 宗屬實。
㈡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外接硬碟1 個內含非法重製之「 戰國無雙3 猛將傳」、「GI JOCKEY 」等遊戲軟體,扣案如 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WII 」遊戲主機1 臺、SD卡1 片, 則係將遊戲主機改裝後,供讀取上開非法重製盜版遊戲光碟 之用,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等節,業據被告於警詢 及檢察官訊問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楊文華指訴情 節大致相符,並有鑑識報告書、查獲照片、勘驗硬碟遊戲翻 拍照片、露天拍賣網站頁面列印資料、刑事告訴狀暨附件、 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搜索扣押 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均應依著作 權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規定,著作權法第9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溫祖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附表:
┌──┬───────────┬──┬────────┐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
├──┼───────────┼──┼────────┤
│ 一 │外接硬碟 │壹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103 年度藍│
│ 二 │已改機之「WII 」主機 │壹台│字第 752 號扣押 │
├──┼───────────┼──┤物品清單 │
│ 三 │讀取盜版遊戲8G SD卡 │壹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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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