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日軒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
執聲付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日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吳日軒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 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8 月、10月、5 月確定 ,經定刑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有期 徒刑2 年7 月,於民國104 年8 月7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 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據刑法 第481 條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雯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