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2170號
TPDM,104,聲,2170,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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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1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啟文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158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黃啟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啟文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 處有期徒刑2 年9 月及7 月,經定刑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 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於民國104 年7 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 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認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凱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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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