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0年度,176號
KSBA,90,訴,176,2001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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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六號
  原   告 龍合永興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董事長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乙○○ 局長
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台
財訴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 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同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甚明。二、本件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為公法人之機關,其所在地係在台中市,依行 政訴訟法第十三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審理。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高 雄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林 茂 權
                     法 官 江 幸 垠                     法 官 戴 見 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法院書記官 藍 慶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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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合永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