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附民字,104年度,65號
TPDM,104,審交簡附民,65,2015081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李良萍
被  告 黃議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審交簡字第322 號過失傷害案件(偵查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調偵字第949 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古瑞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