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404號
TPDM,102,附民,404,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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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404號
原   告 吳菊蘭
被   告 溫英珠
      李育祈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641 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陳筠諼
                  法 官 林幸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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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