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049號
TCDV,104,訴,2049,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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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49號
原   告 進興行製粉廠
法定代理人 姚麗珍
被   告 誼興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賴阿却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欠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月23日以104年度補字第115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 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7月1日送達原告,有 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附卷 可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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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誼興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