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504號
TCDV,104,補,1504,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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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04號
原   告 巨寶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志宏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薄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買賣契
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依原告訴之聲明之記載,為新臺幣(下同) 206萬4779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 2萬1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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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薄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寶包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