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466號
TCDV,104,補,1466,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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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66號
原   告 賴福照
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偉哲、陳秀準黃琮富黃大隆黃振洋
  及鑫固德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
  1、2、3項乃請求被告黃偉哲、陳秀準共同給付人民幣25萬
  元;另訴之聲明第4項則請求被告黃偉哲、陳秀準黃琮富
  、黃大隆黃振洋、鑫固德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新臺幣
  300萬元及人民幣100萬元,因原告部分請求給付非新臺幣,
  自應以其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查,原告係於民國104
  年8月14日起訴,有原告民事起訴狀上蓋用之本院收文戳章
  可證,而臺灣銀行於該日之人民幣現金賣出牌告匯率為人民
  幣1元兌換新臺幣5.033元,有臺灣銀行歷史匯率查詢資料在
  卷可參,是就人民幣部分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6,291,250元(125萬元×5.033元),是加計新臺幣300萬元
  ,總計為新臺幣9,291,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7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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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