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1392號
TCDV,104,補,1392,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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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92號
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屈清輝周麗芳發支付
命令(本院104 年度司促字第18108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 萬7,324 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
判費1 萬5,652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 萬5,1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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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