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785號聲 請 人 張晏榕法定代理人 張馥喻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資鎗間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資鎗間具有親子關係之戶籍資料。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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