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4年度,785號
TCDV,104,家親聲,785,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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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785號
聲 請 人 張晏榕
法定代理人 張馥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資鎗間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
定送達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資鎗間具有親子關係之戶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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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