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4年度,1320號
TCDV,104,司聲,1320,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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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320號
聲 請 人 翁大衛(即瑞士商柏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瑞士商柏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延展清
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展期至民國一0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 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及第334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瑞士商柏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清算人,嗣聲請延展清算而應於104年9月22日清算完結,惟 因債權債務尚清理中,致無法於延展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 為此再次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3年度司聲字第2014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 ,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4年9月22日止 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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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士商柏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