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4609號
TCDV,104,司票,4609,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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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609號
聲 請 人 魏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謝亞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各張票據之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是否記載有誤,如有
  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狀載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先於
  發票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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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