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606號
聲 請 人 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廖敏惠即惠安企業社、王毅訓准予本票
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請補正本件之提示日為何?(依聲請狀所載自提示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但未敘明提示
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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