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4606號
TCDV,104,司票,4606,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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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606號
聲 請 人 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廖敏惠即惠安企業社王毅訓准予本票
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請補正本件之提示日為何?(依聲請狀所載自提示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但未敘明提示
   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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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