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4452號
TCDV,104,司票,4452,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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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452號
聲 請 人 許嘉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伯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應徵聲請費2,000元,尚不足1,0
  00元,應補繳)。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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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