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452號聲 請 人 許嘉真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伯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應徵聲請費2,000元,尚不足1,0 00元,應補繳)。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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