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4407號
TCDV,104,司票,4407,2015081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407號
聲 請 人 鄭乃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游國政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