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4351號
TCDV,104,司票,4351,20150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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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351號
聲 請 人 游志群即廣鴻修配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錦亮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聲請狀附表票號WG3593778及WG3593780號本票之票
  面金額是否有誤載?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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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