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351號聲 請 人 游志群即廣鴻修配廠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錦亮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本件聲請狀附表票號WG3593778及WG3593780號本票之票 面金額是否有誤載?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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