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4351號
TCDV,104,司票,4351,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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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351號
聲 請 人 游志群即廣鴻修配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錦亮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票號WG0000000號本票之提示日為何(聲請狀載之提示
   日早於本票到期日)?
  ㈡請釋明票號WG0000000至WG0000000等3紙本票之利息起算
   日及提示日為何?
  ㈢提出聲請狀末蓋有廣鴻修配廠及其負責人游志群印章之聲
   請狀正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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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