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351號
聲 請 人 游志群即廣鴻修配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錦亮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票號WG0000000號本票之提示日為何(聲請狀載之提示
日早於本票到期日)?
㈡請釋明票號WG0000000至WG0000000等3紙本票之利息起算
日及提示日為何?
㈢提出聲請狀末蓋有廣鴻修配廠及其負責人游志群印章之聲
請狀正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