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251號聲 請 人 石振宗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凃宜鑫、凃錦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提出相對人凃宜鑫、凃錦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二、編號CH688103號本票原本(因影本上之金額不清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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