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4251號
TCDV,104,司票,4251,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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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251號
聲 請 人 石振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凃宜鑫凃錦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凃宜鑫凃錦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二、編號CH688103號本票原本(因影本上之金額不清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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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