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4155號
TCDV,104,司票,4155,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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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155號
聲 請 人 紀建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天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各票據利息起算日期各為何?
  ㈡相對人陳天聰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請求金額究為何?如非全額請求,應載明各紙本票請
   求之金額。(因訴訟標的金額欄與所附證物金額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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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