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155號
聲 請 人 紀建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天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各票據利息起算日期各為何?
㈡相對人陳天聰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請求金額究為何?如非全額請求,應載明各紙本票請
求之金額。(因訴訟標的金額欄與所附證物金額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