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4112號
TCDV,104,司票,4112,20150820,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112號
聲 請 人 吳秀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芳英張慧妮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補相對人林芳英張慧妮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