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112號聲 請 人 吳秀華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芳英、張慧妮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補相對人林芳英、張慧妮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 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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