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江佳靜
相 對 人 江銘鋒
債 務 人 詹忠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 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 、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 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詹忠治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 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3年10月6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8,52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含借款、透支 、保證、信用卡契約、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 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貼現、買入光票、應收 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 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3年9月25日。 (六)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之費 用;2、強制執行之費用;3、參與分配之費用;4、 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所生之手續費用;5、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 償;6、抵押權人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用及自墊付日 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或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詹忠治,1分之1。 嗣債務人詹忠治於103年10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7,100,000元 ,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28年10月8日,應按月 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 4年3月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 7,1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而債務人已於103年12月11 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信託登記與相對人江銘鋒,其抵押 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不動產擔保借款 合約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江銘鋒雖為抵押物之受託人, 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抵押權為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 利,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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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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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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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北屯區 │青雲 │ │ 175 │建│ 2,014 │10000分之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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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 │ 合 計 │途 │範 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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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中市北屯區青│住家用 │第十五層:120.54│陽台:26.51 │全 部│
│ │ │雲段17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6層│第十六層:79.55 │花台:4.40 │ │
│1│441 ├───────┤ │合 計:200.09│ │ │
│ │ │臺中市北屯區景│ │ │ │ │
│ │ │和街398號15樓 │ │ │ │ │
│ │ │之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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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青雲段446建號,面積4,51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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