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886號
聲 請 人 林武雄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聲請公示催告之股票號碼、、張數、股數為何?
台端所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僅載股票號碼81
-NX-1724-8之股票,但附件之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
券遺失報備證明書載有其他股票,請確認本件所欲聲請之股
票為何?如有漏載,亦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