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884號聲 請 人 鄭素芳即捷鼎企業社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具狀確認票據號碼GM0001909號支票,正確票據金額為何 ?(台端聲請狀所載與銀行出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