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864號
TCDV,104,司催,864,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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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864號
聲 請 人 廖睿群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聲請狀末聲請人之人蓋章。
二、請具狀敘明系爭支票(票據號碼:AE2204623號)之付款行庫
  為何分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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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