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89年度,3373號
KSEV,89,雄簡,3373,2001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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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三七三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捌拾參萬元,及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之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乙○○業有限公司簽發,以彰化商業銀行高雄分行為付款人, 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二百八十三萬元之支票四紙,詎屆期 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等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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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