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621號
PTDV,106,司促,7621,2017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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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621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務 人 陳肇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貳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參仟壹佰柒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
  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之百分之二‧
  五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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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