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4年度,843號
TCDV,104,司催,843,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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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843號
聲 請 人 歐陽茶花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過院參辦。
二、請提出向臺中市大里區農會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幣貳拾萬
  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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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