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843號聲 請 人 歐陽茶花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提出銀行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過院參辦。二、請提出向臺中市大里區農會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幣貳拾萬 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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