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5854號
TCDV,104,司促,25854,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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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85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鐘進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零陸佰叁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鐘進義於民國(下同)103年8月27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整,約定期限24期並於民國105年8
  月27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7.000固定
  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10
  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20違
  約金。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4年5月27日(最後一次
  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320,631元
  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
  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
  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
  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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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