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5604號
TCDV,104,司促,25604,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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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604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江錦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貳佰貳拾元,及其中
  捌萬零伍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一0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另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
   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
   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
   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
   字第0000000000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
   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
   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
   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
   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費共積欠
   信用卡款項91220元整,自最後一次消費繳款日,民國103
   年7月22日迄未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
   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
   履行之必要。
  ㈢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另正、附卡持卡人間依
   申請書簽名同意事項及前揭約定條款第三條約定,互負連
   帶責任,就前項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支付命令,
   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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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