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5441號
TCDV,104,司促,25441,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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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44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曹淑惠
債 務 人 陳庭瑜即陳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伍佰零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叁萬陸仟伍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
  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
  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手續費,每次收
  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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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