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5352號
TCDV,104,司促,25352,2015082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352號
債 權 人 鴻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姚采崴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釋明員工服務協議書上姚春霞與姚采崴為同一人,若否,
   請補正協議書影本。
  ㈡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1/1頁


參考資料
鴻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