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301號債 權 人 毛玉萍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黃貴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釋明請求利息自民國102年4月15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