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5291號
TCDV,104,司促,25291,201508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5291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顧尚栩即顧力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柒佰捌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叁萬柒仟捌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
  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