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5252號
TCDV,104,司促,25252,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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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252號
債 權 人 登峰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治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慶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利息百分之十及請求違約金之依據,並釋明相關
   之證物。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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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