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252號
債 權 人 登峰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治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慶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利息百分之十及請求違約金之依據,並釋明相關
之證物。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