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六三一號 原 告 甲○○○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錫基 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如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應檢呈委任狀,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甯 馨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昱良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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