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5102號
TCDV,104,司促,25102,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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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5102號
債 權 人 陳淑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玉穎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之正確名稱是否有誤(究為「玉穎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或「玉穎實業有限公司」)?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玉穎實業有限公司,但已命
   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
   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
   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
   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
   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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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