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4921號
TCDV,104,司促,24921,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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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4921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盧誠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玖佰伍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盧誠娟於民國092年11月0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185736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
  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
  ,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
  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
  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
  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
  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
  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
  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立有現
  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㈡查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83959元整,及自民國096年
  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
  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
  ;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
  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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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