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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4751號
TCDV,104,司促,24751,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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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751號
債 權 人 鴻昌燈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德仁和創意空間室內設計、詹博仁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詹博仁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併附相關釋明資料)。
  ㈢債務人德仁和創意空間室內設計之設立登記資料及組織型
   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
   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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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昌燈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