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651號
債 權 人 吳俊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鍾紘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依釋明之資料所示似為綮泰工程有
限公司,若有誤載併請更正,並補正該公司之設立地址及
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地址暨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
予綮泰工程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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