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4651號
TCDV,104,司促,24651,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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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651號
債 權 人 吳俊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鍾紘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依釋明之資料所示似為綮泰工程有
   限公司,若有誤載併請更正,並補正該公司之設立地址及
   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地址暨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
   予綮泰工程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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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綮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