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4453號
TCDV,104,司促,24453,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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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453號
債 權 人 櫻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一一安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原因事實相關之釋明(如合約書、債務人簽帳之證明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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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一安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櫻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