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4451號
TCDV,104,司促,24451,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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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451號
債 權 人 高千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淑絹大興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大興企業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及合法
   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併請請提出其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聲請債務人為何人,併請敘明理由(支票印文為
   大興企業「行」黃淑絹,退票理由單之戶名為黃淑絹)。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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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