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4002號
TCDV,104,司促,24002,2015081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4002號
債 權 人 鴻昌燈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源清即智隆水電行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聲請狀債務
   人之記載如有誤,併請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1/1頁


參考資料
鴻昌燈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