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3852號
TCDV,104,司促,23852,201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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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852號
債 權 人 曉明鴻運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乃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潘長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吳乃昌為債權人曉明鴻運金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之釋明資料。
  ㈡債務人潘長泰之實際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
   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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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