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3701號
TCDV,104,司促,23701,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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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3701號
債 權 人 羅明榆即羅碧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佩苓張明淵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
   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
   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
   務人為給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
   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確認張明淵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
   求之金額及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退票理由單正本。
  ㈣請確認陳佩苓請求金額為何?依退票理由單所示發票人
   似為張明淵,若請求金額有誤併請更正,若無誤,請補原
   因事實相關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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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