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3533號
TCDV,104,司促,23533,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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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3533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 務 人 吳俊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零玖拾壹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2年10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
    大哥大門號為0960556966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於103年
    08月15日申請將上開0960556966門號更換為0979700544
    門號。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
    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
    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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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